(1)历史原因。自有买卖合同以来,欺诈骗赔就如影随形。当汽车保险出现以后,从事欺诈骗赔的违法分子便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汽车保险领域。在高额赔偿的诱惑下,那些缺乏道德的人便把欺诈骗赔的黑手伸向了汽车保险,铤而走险以获取非法利益。
(2)社会原因。社会公众大多对保险业务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漠,有的民众甚至不认为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当同事、朋友和亲属请求他们帮忙欺骗保险公司时,他们通常会自愿地提供帮助,为欺诈行为提供伪证。
(3)投保人的原因。投保人进行保险欺诈一般有三类原因:一是有些投保人企图通过参加汽车保险,以支付较小的保险费为代价获取高额赔偿,大发横财。因此,这类投保人从投保之日起就蓄意欺诈。保险合同成立后,他们便积极地谋划,甚至不惜一切手段来达到骗保目的。二是有些投保人原来并没有欺诈骗赔的企图,只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诱发,比如经他人提醒,才产生了欺诈骗赔的想法。三是有些投保人对汽车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没有得到赔偿,等于白白地送钱给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想办法从保险公司手里把保险金要回来。于是,欺诈骗赔就成了他们最好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