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后,是否能减刑主要取决于其表现,如悔罪、立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还应当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一定限度,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
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减刑的对象要求,但能不能减刑主要看犯罪分子有没有减刑的表现,如悔罪、立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拓展延伸
挪用公款罪的减刑政策与司法实践
挪用公款罪的减刑政策与司法实践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减刑规定,旨在平衡刑罚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减刑可以通过认罪悔罪、积极表现、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和标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以及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司法实践中的减刑决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社会起到积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结语
挪用公款罪的减刑政策与司法实践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减刑可通过悔罪、积极表现、赔偿等方式实现。具体幅度和标准需综合评估案情。法官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以及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减刑决定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法律规定的刑罚适用,起到积极教育和警示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