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构成条件包括:客体是社会治安,介绍卖淫具有严重危害;犯罪对象是他人,包括妇女和男子;客观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可为双向或单向介绍;主体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为故意,行为人明知卖淫介绍的危害并追求此结果。
法律分析
容留卖淫罪的四个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指妇女,但也包括男子。不管介绍对象的数量和次数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