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可以上报减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在监狱里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狱的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上报后可以获减刑,二是如果犯罪分子有阻止他人等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等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报后应当获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