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刚成立股东出资的程序包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货币出资需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需向公司及其他已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诉讼中,股东需提供虚假出资事实及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明。公司利益受侵害诉讼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需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并股东需证明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作为原告需提供初步证据或相关证据线索,不需达到证据优势证明标准。
法律分析
一、公司刚成立股东出资有哪些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刚成立的,股东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认缴出资,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虚假出资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对于已出资股东为原告的诉讼:其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而若该股东对自己在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的证明,即承担败诉的责任。符合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特征。
(二)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诉讼:公司作为法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同上,该股东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三)以债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作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方,若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明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只要其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相关证据线索,不用达到民事诉讼上的证据优势证明标准。
结语
公司刚成立时,股东需按规定时间内认缴出资,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不仅需向公司补足出资,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虚假出资的诉讼,已出资股东需提供证据,否则需承担败诉责任。公司作为法人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提起诉讼,主张股东虚假出资。债权人作为第三方,若主张股东出资不到位,需提供初步证据或相关线索,不需达到证据优势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