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最多可以探视三次。拘留中心的未决犯不允许参观监狱,除律师外,不允许会见任何人。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一个月最多可以探视三次,虽然可以。一般来说,星期六和星期天不是探视时间。不是每个人都有探望的权利,一般来说,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都可以。
一、走访的分类
(1)探望狱中的亲友。
(2)探望正在看守所服刑的亲友。
(3)看望在劳教所劳动教养的亲友。
(4)在行政拘留中心探望被行政拘留的亲友。
(5)去看守所看望被拘留的亲友。
(6)看望在强制戒毒所被迫戒毒的亲友。
二、拘留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