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下列环节:
1.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
3.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4.进行庭审调查。
5.进行庭审辩论。
6.进行评议与裁决。
要注意下列问题:
1.劳动争议基本是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注意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一、仲裁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一)适用情形不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二)仲裁庭的组成不同。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三)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不同。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涉外普通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普通程序案件)、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四)首次开庭通知的时间不同。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由秘书局(处)于开庭前2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15天(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通知当事人。但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以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20天或15天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7天(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处)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五)作出裁决的期限不同。普通程序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4个月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1、庭审开始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
(2)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3)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4)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
(5)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
(1)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
(4)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
(5)宣读勘验笔录;
(6)听取申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调解
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4、休庭合议与裁决
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