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书一般写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2、会议性质;3、会议出席情况;4、讨论事项;5、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6、表决结果;7、所议事项的决定;8、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