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登记证明的办法:由劳动者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离职证明等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如果经审查,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的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发放失业登记证。
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要办理失业证明,这个应该到所属社区委员会学校和单位等领取失业证的相应证明,然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应的证书,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第四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