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起诉费用中,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一、如何在法庭上处理个人债务纠纷
1.法院审查贷款案件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没有书面借条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2.私人贷款债务人逃跑下落不明的,法院是默认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贷款关系是否明确。对于明确借款关系,法院会作出违约判决;贷款关系不清,事实难以查清的,诉讼中止。因此,贷款人应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与“明确的借款关系”一并保存,否则一旦借款人消失,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如果债主起诉时债务人失踪,法院受理后会宣布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回应诉讼。贷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可以默认;贷贷关系不能确定的,中止诉讼。
另外,在债务人离家出走、失踪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果债务关系明确,可以缺席判决的事实很难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