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费应给到几岁
1、离婚抚养费应给到被扶养人满十八岁成年。例外情况: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抚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抚育费的给付方法是什么
1、一次性给付。关于这种给付的方法,尽管有人认为应慎重运用,但现在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添加,工作调动甚为频频,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功率;在法院判定离婚触及子女抚育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法。而且这种方法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2、定时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时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育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育至十八周岁停止,核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育费发生法令效力之后,因为日子具有变化性,在爸爸妈妈的经济状况抚育才能及社会实践日子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添加、减少或革除抚育费;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的事由包含:
(1)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维持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践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
在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那么必然会有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这两个问题进行处理。对于抚养费,一般是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至于给付年限,法院在实际处理当中,一般是以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