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是否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夫妻一方随意处置共同财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夫妻一方能卖房吗
如果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夫妻可以单方卖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一方不能擅自卖房,要经过对方同意后方可卖房。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房屋共有人未签字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吗
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是这两个人共有,共有人都有对房屋管理和利用的权利,因此其中任何一方对此进行出租都是有效的,租金归共有人共同有。如果子女的话,必须是成年而且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字才具有效力。
1、当然如果房产共有权人不能都到场的,务必让未到场的一方出具同意卖房的书面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属不动产,而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因此依照第三人是否善意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
3、不动产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但该规定将家事代理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涉及到夫或妻卖房这一房地产交易的重大财产事项,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不适用家事代理,需要经双方同意。那么如何判断第三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呢?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此时举证责任在共有人一方。而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比如有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原件等。不用支付违约金,因为本身合同是无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