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当然有权处分,但是重大事项还是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该民事行为法律效力视具体情况而论。以下来重点讨论三种侵犯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情形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对外出售
就此情形,既要考虑法律对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也要考虑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除非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即严格满足《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条件:(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买受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那么夫妻另一方可通过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而追回房屋;如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夫妻另一方无法通过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而追回房屋的,只能在离婚时主张擅自处分房产的夫妻一方赔偿损失。
情形二: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赠与他人
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观点。通常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股权原则上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股权是一种严格受公司法规制的特殊财产,不仅具有财产属性,且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所涉的问题和争议,应兼顾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公司内部治理的稳定。
据此,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赠与他人的,考虑到夫妻一方系赠与他人而非以合理价格转让他人,该赠与行为将直接导致夫妻一方丧失其财产权益,为避免争议应事先征得配偶同意。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公司股东的人身属性,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必须先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后,方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否则,该赠与股权行为无效。
情形三: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但是关于是否返还全部,各地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结语】
婚姻财产的规划,并不是以一味的为自己争夺利益为出发点,而应该兼顾双方的合法利益。我们本意是希望通过合理的规划,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当感情如胶似漆的时候,通过合理安排,控制人性的弱点,促进感情更和谐长久。
当感情已经不再的时候,通过有效规划,避免用金钱考验人性,让心失落的时候,生活安稳如常。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