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但是处分共有的重大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另一方有权追回,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怎样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保管人将保管物卖给第三人的可以取得所有权吗
第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是,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合理价款、并需登记、交付的已登记、交付,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因此,保管人将保管物卖给第三人,第三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下,即可取得所有权。
三、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有什么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后果: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财产的,数额较小的,应当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夫妻双方都有权处分共同财产;
2、金额较大的,夫妻一方擅自处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处罚,确认处罚无效;受让人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价款的,处罚有效,不得申请撤销,但是,夫妻一方应当对行为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