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置。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