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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2023-09-29 来源:星星旅游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对外出售,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1.纳税_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
(1)纳税_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_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_期的当天。
(2)纳税_采取预收货款结算_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_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_收款_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
妥托收_续的当天。
(4)纳税_采取其他结算_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__产__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移送使_的当天。
3.纳税_委托加_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_时间,为纳税_提货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人是受托方吗?
不管受托方是不是个人,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都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只是如果受托方是个人的话,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由纳税人(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纳税,如果受托方是非个人,需要由其代收代缴消费税。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看好具体的纳税时间,防止因为记错日期从而导致的漏税现象。
法律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的说明
第一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_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_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_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_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_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