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销售保险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以虚构保险产品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以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划清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划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p2p都是什么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利用或伪造P2P平台,脱离其中介性质,通过公开向社会宣传投资信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