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民办教师退休政策
原民办教师队伍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由于时代和社会经济原因,他们中的部分人或主动或被动地离开了教育岗位。目前这些人中,有的已过早离世,有的已超过六、七十岁高龄,最年轻的也面临退休。尽管前几年各级政府做出了很大努力,为他们初步落实了适当的退养待遇,但是退养金标准普遍偏低,各地差别较大,有的地方至今未落实到位。致使这一群体老来经济困难、生活艰辛,身体健康缺乏保障,精神难以舒畅,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水平,已经成为原民办教师的殷切期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老不可待,时不再来。为此,就调整和落实原民办教师退养金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二、全面核查原民办教师退养金落实情况
基层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指导下,全面检查核实近年来出台的原民办教师退养政策落实和退养金兑现发放情况。特别是退养金标准(如:任教1年8元、10元、20元或更多)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发放到位到人,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参考依据。对于尚未落实或落实不全面、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适当提高原民办教师退休养老金标准新车更是层出不穷。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发放少量生活补助费(工资),且享受所在村平均劳动力工分或分得责任田、口粮田,有基本生活保障;根据退休职工收入、物价及消费增长情况,原民办教师退养金应基本接近或相当于公办教师退养水平。
为此,将原民办教师退养金标准在各地现有基础上统一提高到50元/年教龄。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时,按下列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