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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前如何办理证据保全?

2023-09-29 来源:星星旅游

需要,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应当在申请强制保全之前进行。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公证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保管遗嘱、保管文件。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