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所引起的各种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