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相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认购协议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 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本约订立。 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因此, 在继续进行的磋商中, 如果一方违背公平、 诚信原则, 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 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 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 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致使本约不能订立, 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 这种情况下, 预约合同应当解除, 已付定金应当返还。也就是说, 若购房者交款后反悔, 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 定金是不能够退还的;若购房者在购房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的购房磋商行为,买房交定金能退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