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的恢复,在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