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章,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章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章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