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抢救,但很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为了避免处罚,经常采取瞒报的方式。为了避免事故被掩盖,工伤职工在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时,应当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证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举而多得的行为。
一、违章作业形成原因有哪些?
(1)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由于并非每次都会造成事故,促使员工存在侥幸心理。
(2)职工对新的先进机电设备存在好奇心理,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设备还没有完全熟悉和掌握就实行作业,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
(3)职工不重视开展安全工作,忽视安全规程、制度和措施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作业时凭着自己的经验,极易引发违章行为。
(4)对于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乱的企业,某些生产作业人员存在着从众心理,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5)一些生产作业人员过分自信,认为自己经验丰富,处处摆架子,逞强表现自我,而不重视安全学习和培训,在生产现场遇到恶劣条件或出现异常情况时,作业人员强行进行冒险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6)煤矿企业生产一线职工文化理论、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偏低,导致蛮干等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7)职工忽视了违章作业的危害,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处理好安全与时间、效益之间的关系,为完成生产任务,仓促进行野蛮的违章作业。
(8)矿井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恶劣,生产条件又复杂多变,而在我国大部分煤矿企业中,相关安全生产工艺装备和设施仍然与国外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继而在客观上引起安全生产事故多发。
(9)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生产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等管理制度无法贯砌落实执行,煤矿企业管理者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导致存在安全管理隐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有什么职权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2)发现违反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