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而驳回起诉是指不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案件满足了起诉条件后,仍然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4、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主要是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5、发生的时间不同。
驳回诉讼请求是发生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案件的受理阶段。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驳回起诉?
可以驳回起诉的情况具体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