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期限主要有认定时限、退税申报期限和退税申报截止期限,具体如下:
1、认定时限。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取得出口经营资格备案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2、退税申报期限。外贸企业一个月内可多次申报,生产企业应按月在1日-15日的申报期内申报;
3、退税申报截止期限:
(1)是正常申报截止期限。外贸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
(2)是延期申报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向退税机关申请延期3个月办理;
(3)是结汇核销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业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到出口后210天,但远期收汇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