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中超过半数但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知情;没有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特定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所以隐名股东的身份等个人情况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