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抵押权是指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抵押权,包括减少防止权、担保请求权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实现抵押权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结论:保全抵押权是指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抵押权。解析: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拓展延伸
抵押权的保全措施及其实施条件
抵押权的保全措施是指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其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抵押权人必须是合法的抵押权持有人,即具备合法的抵押权登记手续;其次,抵押财产必须存在实际的危险,即存在可能导致抵押权受损害的情况;再次,抵押权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实际危险,并且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是合理且必要的;最后,抵押权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以确保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财产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实施保全措施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
结语
保全抵押权是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抵押权。保全措施包括减少防止权、担保请求权和抵押物追及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非法侵夺时可以行使追及权,保留担保权优先权。根据《民法典》第394条,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权的保全措施需要合法登记、存在实际危险、提供充分证据和担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