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保全权包括以下内容:
1、减少预防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下降时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的权利。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占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追及抵押物的权利,保留追及权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从而保全抵押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