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出资
(1)、出资的有关收条。第一,收条中可约定收到出资款项;第二,在收条中约定资金的用途用于出资,证明实际出资。
(2)、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明确地载明了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及相应的编号,证明实际出资。
2、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就隐名出资问题达成合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有效的代持股协议,证明与名义出资人达成隐名出资合意。
3、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载明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会决议”、“发起人说明书”等文件,证明隐名股东持股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个人独资企业隐名股东是否受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的隐名股东是不受保护的,隐名股东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请求法院对隐名股东认定标准需要哪些证明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由一方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合意,大部分情况下,以书面协议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证明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且其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认可等事实行为,来证明双方存在代持股的合意;
2、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其投资款已经计入公司资本,成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如果实际出资人提供的资金如果没有转化成注册资本金,则不能将此视为对公司的出资;
3、隐名的实际投资人如要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应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