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存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的;被执行人存在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行为的;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