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造成了乘客的受伤,公交车公司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公交车公司有没有过错。
1、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度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知害赔偿。
2、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人和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版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权例来承担责任。
公交车交通事故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是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伤乘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