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申诉维权。无理投诉,恶意投诉应受到惩处。投诉出租车司机如果投诉属实,会对出租车司机处以不同程度的金额处罚。然后出租车公司会进行回访,问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但是中途也许出租车司机会联系,取得谅解,那样就不会进行罚款。投诉的方法很简单,在每一辆出租车前,副驾驶的前面,有一块服务监督卡,上面写明了司机的所有信息,还有投诉的电话。
出租车被投诉罚款金额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相关规定,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本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于出租车司机违反规定除了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如果出租司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则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出租公司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将罚款5000-10000元,并勒令改正,情节严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市交通部门在投诉办结后,督促要求承诺退费的涉事企业联系乘客,在1个工作日内将乘客支付的车费通过微信转账等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