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一、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1.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的土地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
5.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资金证明(原件)(注:工期1年内的资金占中标价50%以上;工期1年以上的资金占中标价30%以上);
6.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开发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非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工程招标发包确定施工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原件),若直接发包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8.区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进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9.已审查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副本原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区外监理企业须提供进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1.已审查备案的监理合同(原件)、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
12.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
13.按规定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