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场性骚扰的如何处理?
1.对对方的暧昧行为装傻,不要害怕、紧张;
2.平时的工作中表现你的正气和果敢,让色狼有贼心无贼胆;
3.在单位交一个大嘴巴式的朋友,让TA替你传播一些消息,让色狼闻而生畏;
4.保持和上司的空间距离,对方靠近时,有意无意的冷淡和回避他,让他感觉无趣;另外,穿着打扮虽然是你个人的自由,但不要太暴露或太追求性感。
5.面对性骚扰,我们永远有说“不”的自由,别幻想自己成为了色狼的猎物,记得自己永远是有力量继续自己生活的。
6.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培养自己的能力,清楚的知道自己不需要通过性与上司交易,以此获得升职或认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如何认定性骚扰罪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界定也应该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行为所要求之后果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