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只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的企业需要办理。
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如下:
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综上所述,并不是什么企业都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量小对环境影响小的企业不需要办理。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