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以及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4.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5.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6.资产不少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