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试用期未签订合同,员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2023-10-03 来源:星星旅游

试用期没签合同被辞退有补偿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每月二倍工资。但试用期被裁员的一般无赔偿,除非企业重整、裁员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或其他特殊情况。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进行裁员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试用期没签合同被辞退有补偿吗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试用期被裁员有赔偿吗

试用期被依法裁员的没有赔偿,企业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其他原因需要裁员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进行裁员时,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试用期内未签订合同,员工被解雇是否享有赔偿权利?

试用期内未签订合同,员工被解雇是否享有赔偿权利?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于雇主和员工相互了解、评估是否适合工作的阶段。在试用期期间,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且未签订合同,是否享有赔偿权利,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即使未签订合同,员工仍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但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公司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受影响的员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结语

试用期未签合同被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试用期被裁员的赔偿情况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需要裁员时,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裁员,是否享有赔偿权利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受影响的员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