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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伤认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2023-10-03 来源:星星旅游

教师工伤认定条件: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火车事故伤害;7)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教师工伤认定的关键条件。

法律分析

教师工伤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教师工伤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结语

教师工伤认定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方面。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教师可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教师工伤认定的重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