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专有性表现: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2、地域性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另一种重要的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3、时间性
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二)财产所有权一般都是以物质形式呈现出来的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3、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
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5、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
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例如设定他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