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还应把以下几种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审判中: 1、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以看出,这种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直接关系到未登记建筑能否获得补偿,也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相应权益,应纳入行政审判的范围。 2、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措施的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所以,在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采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侵犯被征收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征收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被征收人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被征收人直接就违法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如公布征收方案,调查登记结果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则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如被征收人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补助和行政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可以看出,补助和奖励行为是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权益增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的,被征收人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从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上讲,此处的补助和奖励分别属于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最高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明确将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列为行政案件的案由。以上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的分析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