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主权性,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确认、听证、参与、监督的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规定,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