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决、刑事判决、裁决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债权人(破产企业)已经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诉讼案件在破产前经过诉讼程序,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停书的形式确立了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履行义务的内容,根据《民诉法》第207条的一项规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该管辖的下一个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的第13条、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民法院的经济纠纷不能在其他法院受理法院根据《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向破产清算组清算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或有异议,法院裁定后,依法强制执行。这两个条款的意思是,破产事件受理后3个月内可以审查的是不转移受理超产事件的人民法院,当然包括3个月内审查后的执行事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