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期满可以晋升职务的。行政处分自撤销后,即可提拔。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几种,分别都有对应的不同的时间,到时间后便自动撤销。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但如果是撤职处分的话,24个月后并不意味着官复原职。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其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一年的处分期满后,只要其符合职务晋升的条件,其之前受到的警告处分就不再影响其晋升。至于何时能得到提拔,事实上这跟处分是毫无关系的。处分期间不能提拔,处分解除后随时可以提拔是没有限制的。处分期满是可以晋升职务的,处分到期后也可以参加提拔竞聘的。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党纪处分都有一定的处分影响期。
1.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比如,本文案例1中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一年的处分期满后,只要其符合职务晋升的条件,其之前受到的警告处分就不再影响其晋升。
2.严重警告。按照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是,如果违纪行为的实体依据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那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比如,案例2中杨某于2010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显然适用的是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其受到的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一年的处分影响期满后,也不影响提拔。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由于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比如,案例3中敖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的处分影响期满后,不再影响其职务晋升。值得说明的是,案例2中杨某被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杨某本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因为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了严重警告处分。该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二年。二年的处分影响期满后,也不影响提拔。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就是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一年或者二年的影响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二年后,不再影响职务晋升。也就是说,留党察看对职务晋升的影响为三年或者四年。
5.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务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影响期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在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受处分人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对于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但是,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