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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证明不能随便开

2023-10-04 来源:星星旅游

王某,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2013年年初计划在甲市市区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

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

但是,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

因此,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也爽快答应了。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

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

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一、在职时间证明不能随便开

员工的在在职时间一般是从劳动合同开始到终止的时间,但是有些员工在离职后想要伪造自己的工作经历,往往会让原单位开一个在职证明,很多人认为这是个举手之劳的事情,

而且员工辞职后也不会对公司有什么经济补偿风险,因此就会给员工开了这个在职证明。

但是,有些员工就会凭这份在职证明把公司告上法院,主张剩下公司未支付的工资。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告知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自己盖章的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

公司单纯出于好意,违背事实开具证明,事后只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不过考虑到员工的不当行为,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促使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算是帮公司减少了一部分损失。

二、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很多员工想要离职,但是由于是本人自愿离职,为了拿失业保险金就想请公司开一个离职证明,那有些公司为了员工能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书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来,员工就会以公司并未支付实际的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公司为员工虚构离职原因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

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决定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

公司明知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却主动帮其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待遇。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并没有得到员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非常值得许多用人单位的深刻反思。

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在履行了义务后当然有权利要求企业出具与其自身相关的证明,但是企业在开具一些相关证明的时候,也要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尽量写明证明的正式用途;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最好做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