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正常来说,不管员工是否办理统一的银行卡,公司都不能因此拒绝给员工发放工资。而公司要求员工办理统一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主要原因如下:
1、如果员工不统一使用同一银行的银行卡收取工资,发工资时可能需要转入不同银行的卡。而跨行转账时需要输入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不仅增加了财务的工作量,而且还容易出错,若是行内转账,则只需输入账号和户名,开户行会自动反显;
2、如果公司人多,分开给不同的银行转账,会产生一笔不菲的跨行手续费,若是同行转账,就可以节约手续费;
3、方便管理及核对账目,公司财务部每个月都要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核算,如果员工使用的是不同银行的银行卡,财务部核算起来会比较麻烦,若是同一银行的银行卡,财务部在核对账目时可以简化流程,节约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