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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有哪些,如何进行相关情况的处理

2023-10-04 来源:星星旅游

很高兴为您解答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如下

虚假离婚的概念: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②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规避计划生育、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③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获取离婚登记。

④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引起纠纷。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①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

②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③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虚假离婚的效力

关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办理虚假离婚登记,骗取离婚证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职权,应当由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布其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其二,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3)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领取离婚证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一旦发现,应宣布其离婚登记无效,收回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