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消费模式,伴随而来的恶意透支行为也呈现上升趋势。实践中对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仍存有不少困惑。
体现刑法谦抑性的需要。本质上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发卡银行认为,如果将持卡人透支的行为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对持卡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对追回透支款也不利。为了尽快追回透支款,大多发卡银行会选择将持卡人的行为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既然认定持卡人犯罪的关键性证据依赖于发卡银行的提供,那么,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就应该对该证据慎重审查,否则刑法的谦抑性将无从体现。
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信用卡许可透支的特征与普通民事借贷一样,发卡银行要承担持卡人不能还款的风险,且生活中很多发卡银行在推广信用卡业务时,不认真审查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当发卡银行选择刑事救济时,自然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所以,只有依法对这类证据进行慎重审查,才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要求。
总之,坚持对发卡银行提供的证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可以实现对金融领域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刑事救济手段的合法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