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分配方式可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按原则支付给被安置者,退休农民可领取失地保险费,未满18岁的青少年直接领取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流转期间归承租人。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块,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一般来说,村集体提留土地补偿费的20%-30%,其余分配到农民个人手上,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谁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谁。另外一种是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种分配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支付给谁的原则,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安置,则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可以直接领取失地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购买社保,所以,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征收,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
拓展延伸
荒地开垦归属问题:九零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及规定缺失
九零年,农民开垦的荒地归属问题引发了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当时,村里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开垦荒地,这导致了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统一管理,但在九零年,由于规定缺失,农民对于开垦的荒地是否归属于自己存在疑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考虑开垦荒地的时间、劳动投入、土地性质等因素。同时,村里也应及时出台明确的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才能促进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持续增收。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分配方式可由村民会议决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安置的原则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或承租人。为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应依法审查认定,并及时出台明确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促进农民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