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个内容:
1、请求.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寻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商业银行利用发行贷款的职务方便,向申请贷款的公司和个人索取利益费、回扣等。索赔是指积极向他人索赔的收入是指积极向他人寻求利益,包括违法利益和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要求、要求他人大量财产、要求他人财产、要求他人利益、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
(1)公司受贿金额在l0万元以上的,
(2)公司受贿金额不足10万元,但有以下情况之一:a.故意刁难、威胁有关公司、个人、产生不良影响的,b.强制索取财产的,c.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这些行为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实施,但由于单位意愿支配,以单位名义、单位利益实施,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索赔.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寻求利益的行为,但索赔.接受的财产不足定罪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处理,不得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索赔、接受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不为他人寻求利益,也不应该遵循犯罪论。回扣和手续费记录在账本上的,也不应该用犯罪论处。
主要部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机构。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地位,他们违反自己的责任,要求或接受他人的财产,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利,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重侵犯国家机构的正常职能活动,损害国有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人比集团的声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公司受贿罪的故意,经公司决策机构的许可或同意,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负责人故意受贿或受贿的行为表现出来,是法人整体意志的表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